巾帼文明示范岗职业道德规范
发布者:管理员 日期:2012-12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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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热爱幼教事业,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制定的《规程》和《纲要》精神,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全面提高幼儿素质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做到一切为了孩子,为了一切孩子和为了孩子一切。
二、热爱幼教工作,对幼儿做到耐心、细心、关心和爱心,不溺爱、不偏爱,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,使幼儿愉快、活波健康成长。
三、尊重爱护幼儿,树立一切为幼儿服务的思想,面向全体幼儿,坚持正面教育,注重个体差异,引导幼儿健康发展。
四、以身作则,严以律己,为人师表,仪表端庄、大方、美观、力求朴实,谈吐文雅,举止文明,彬彬有礼。上班不披长发,不留长指甲,不化浓妆,在园内不穿拖鞋。
五、勤奋好学,认真钻研业务,科学育儿,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六、待人诚实,友好相处,团结协作,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七、遵守社会公德,严格执行规章制度,坚决抵制各类不正之风,清除精神污染,提高思想道德素质。八、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,确保幼儿安全。一、
九、尊重家长,热情服务,一视同仁,不接受家长礼物,不利用幼儿与家长拉关系,要与家长密切配合,实现家园一致,共育幼儿。
十、遵守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,廉洁奉工,爱护公务。发扬"主人翁"精神,以实际行动维护"人民教师"的光辉形象,维护幼儿园的整体利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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